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9号

  • 2021年4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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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贯彻分级分类监管原则,我部决定进一步优化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考核模式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。
一、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销售、使用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无需参加集中考核,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。已参加集中考核并取得成绩报告单的,原成绩报告单继续有效。自行考核结果有效期五年,有效期届满的,应当由核技术利用单位组织再培训和考核。
二、生态环境部已针对销售、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知识组织编制了参考试题库及考核规则,并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(http://fushe.me.gov.cn/)和辐射安全培训微信公众号(“辐射安全培训”)公布。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参考试题库中按照考核规则选取题目,对本单位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销售、使用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。
三、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妥善留存本单位相关辐射工作人员自行考核记录,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现场抽测的方式,对自行考核单位考核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四、近期生态环境部将对集中考核各科目的试题库进行优化,并对试题组成、合格标准等作相应调整,完成后将通过培训平台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,请有培训和考核需求的单位和人员及时关注。
五、本公告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。


特此公告。